本报讯 为从源头遏制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乱象,切实维护群众就医权益,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三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制度刚性倒逼医疗机构“阳光收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收费项目繁杂,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定》坚持“应公示尽公示”,要求全省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药品、临床用血及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全口径价格公示,确保患者“付得明白、付得放心”。
《规定》要求,在医疗服务方面,须公示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及医保支付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须同时标示政府指导价、执行价及批准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须明确标示定价形式,杜绝“模糊定价”;在药品价格方面,须公示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及主要中药饮片产地,并明示医保支付类别;政府指导价药品须同时公示最高零售价与实际售价,防止“低进高出”;在医用耗材方面,须公示注册证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及医保支付类别,以“一品一规一价”堵住价格虚高漏洞。
针对救护车转运服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及可能产生的加收项,破解“上车前不明价、下车后被加价”难题。同时,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明示住院费用清单,以透明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
《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在实行价格公示的同时,应当公示本单位咨询、投诉电话及“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未按要求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查处,形成“公示—监督—查处”的闭环治理。
此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贵州医疗价格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规范”延伸,以阳光透明的制度约束,切实守护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本报记者 文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