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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准入范围扩大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通知》指出,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通知》明确,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是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且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同时,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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