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贵州实际,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分地区、分人群稳步推进改革,起步阶段实行市(州)统筹,到2028年12月底前,全省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长护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筹资方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控制在0.3%左右。其中,单位职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3%左右,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两者比例为1∶1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待遇保障方面,长期护理保险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
《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探索适宜的支付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优化经办管理服务,规范信息化建设应用。合理规划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倡导居家和社区护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护险产品,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实施路径和配套支撑措施等。(本报记者 赵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