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规将取代施行多年的《城市供水条例》。《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在《城市供水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处罚力度显著增强,处罚情形更加细化,追责对象更为全面,为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条例》虽未明确提及传染病防治法,但其保障人民健康、规范供水活动的立法目的与传染病防治法完全一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控部门应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介水传染病进行评估和控制等。《条例》则在供水活动的具体层面,为落实相关要求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制度支撑。例如,《条例》提出的强化水质检测、调压调蓄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急准备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提出的建立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等,可以为介水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创造条件。
此前,供水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各省份自行规定,但实践中普遍偏低,由此造成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条例》直接设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如对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不规范、擅自停止供水等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罚款数额的大幅提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相适应,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条例》提出的法律责任条款几乎对应了前面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织密了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网络。例如,针对供水单位的处罚情形,除涉及不具备条件仍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未遵守服务规范、发现原水水质异常未报告、未运行维护供水设施等之外,还包括未按照规定履行水质检测、水压控制、停水通知、检修抢修等义务情形。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疾控部门参与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实务中,疾控部门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固定,需检查供水单位的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其向主管部门的报告记录等;对于未检测或检测频率不足的,需对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进行逐一核对。二是标准适用,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判断水质是否符合标准;需依据相关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判断检测行为是否合规。三是后果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因水质问题导致介水传染病发生、造成大面积停水、引发群体性健康担忧或负面舆情等,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健康影响评估结果进行具体的后果认定。
构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是疾控部门有效履职的基础。实务中,疾控部门需主动加强与供水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换渠道。当疾控部门通过自己的监测网络发现末梢水水质异常、可能与饮用水相关的健康事件时,需及时向供水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在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疾控部门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或参与部门联动工作,共同开展现场处置、原因调查、健康影响评估等。

